成都日报讯:
(记者 张婷婷)记者日前从省政府获悉,《〈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实施办法》要求,省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纂以本级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编纂。承担编纂地方志的部门和单位,其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编纂任务较重的部门和单位的修志工作机构应有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