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新闻中心 | 区域研究 | 齐鲁人物 | 游遍山东 | 法规文献 | 历史上的山东
强镇名村 | 数字山东 | 志鉴论坛 | 齐鲁风情 | 图片山东 | 山东地图 | 方志新成果
 
电子邮箱 用户名: 密 码:
 
外埠信息 >> 甘肃三部地方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公益文化设施受保护

甘肃三部地方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公益文化设施受保护

2007-12-04 13:23:19  作者:山东省情网  来源:兰州新闻网

        昨日记者从 甘肃省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草案)》、《甘肃省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和《甘肃省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三部地方法规已由相关部门起草完毕,从即日起,通过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上述办法,擅自出售、转让公益文化设施和设备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5倍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每20年编修一次地方志
    《甘肃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草案)》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一般以年编辑出版。各级地方志实行评议会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度,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出版。
    公益文化设施每周开放不少于50小时
    《甘肃省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具备条件或有要求需要向社会开放的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村级文化室等公益文化设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0小时,双休日正常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盗
    卖毁损文艺档案将问责
    《甘肃省文化艺术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文化艺术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满10年的文化艺术档案(个人艺术档案例外)。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艺术档案;倒卖文化艺术档案或者将文化艺术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艺术档案据为己有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已被浏览133次)
  【字体: 关闭
  相关链接:
  热点文章:
· 大型历史文献纪录片《百年青海》...
省情资料库简介 | 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简介 | 友情链接 | 地情文献 | 网站声明 |
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 主办 电话:(0531)82622871、82622862 E-mail:
技术支持:海右天泰传媒 电话:(0531)86908897 E-mail:szh@tiptai.com
鲁ICP备05006852号 用户访问量